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張楷翎
被 告 陳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6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