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58號
PCDV,114,補,85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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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王穆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潔、葉石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葉石垣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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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