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林世和
劉景甄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9,857元(計算式:3,0
84242元+3,565,615元=6,649,8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
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