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邱張玉桂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被 告 邱垂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萬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