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98號
PCDV,114,補,798,202504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張占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美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