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被 告 紀月雪即歐陽信正之繼承人
許信平即歐陽信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3萬9,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已據原告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