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陳賢哲
被 告 鄭孟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5萬元(起訴後之利
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5,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萬5,0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