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77號
PCDV,114,補,777,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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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蒲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聰義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葉聰毅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葉聰義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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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