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盛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15,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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