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賴樹林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被 告 蔡萬和
蔡貽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