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蘇若雯即周淑卿之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騰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被 告 周淑女
周玉秀之繼承人
周超群
周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9,85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查報被告之住居所或其他應受送達處所。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被告應將被繼承人周淑
卿所遺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107
年10月24日所為之繼承登記塗銷;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10萬4,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加計510
萬4,682元為核定。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坐落之金銀社區近期(即民國113年
間)之面積相似房地交易單價為10萬1,196萬元/㎡,此有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附卷可查,是系爭
房地之交易價值應為618萬4,503元(即【總面積46.58㎡+共
有部分307.21㎡×10萬分之4731】×10萬1,19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8萬9,185元(即
618萬4,503元+510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9
,852元。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如主文第㈠項,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 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 訴狀中當事人欄僅列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未記載被告之 住居所或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限期查 報如主文第㈡項。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