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50號
PCDV,114,補,750,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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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張孝道
張友威
張友柔
丁濬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薏婷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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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