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17號
PCDV,114,補,717,202504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王若綺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蔡司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筱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