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04號
PCDV,114,補,70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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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劉原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曾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7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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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