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王亭皓
王富弘
被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萬元(計算式:
聲明第一項7,213,300元+聲明第二項3,606,700元=10,82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7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5,216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
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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