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顧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99號
PCDV,114,補,599,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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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林王玉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被 告 江麗芳
訴訟代理人 江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3,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萬3,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
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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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