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張書瑋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