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蕭宣珮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丘浩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均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