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李蕭池
被 告 國泰中正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閱覽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供其閱覽自民國83年起迄今國泰
中正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開會記錄與財務報表,經核並非對於
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