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6號再審 原告 邱意茹 林天賜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名原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再審 被告 陳明堂 張金福 盧張秀香 呂聯祥 周士傑 林進諒 新北市秀明福德宮慈善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堂 再審 被告 新北市秀明福德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堂 再審 被告 鍾曉賢 石鋒琳 陳逸融 陳德儒 蘇志民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兼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再審 被告 朱惕之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再審 被告 邱敬斌 三朗廣告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人 范玉美 再審 被告 景平東興工業社法定代理人 鍾曉賢 再審 被告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霞 再審 被告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泳玲 再審 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再審 被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再審 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再審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再審 被告 謝翌棠 陳東明 陳素霞 賴俊達 王太郎 陳珮玲 孫慶餘 諶錫輝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再審 被告 陳弘恩 陳三郎 三朗廣告美術社 林佳頡 呂尉綺 侯驊殷 陳秀明即福德宮 曾文政 曾智雄 李志中 沈勇 覃美芳 朱詹淑萱 林淑琴 余淑杏 許原浩 蘇芃 鑫泰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太郎 再審 被告 王卿雲 陳聚志 何春森 宸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 再審 被告 沈銘琪 賴重嘉 黃國峰 邱垂益 李玉琳 吳宋順英 吳明開 費玲玲 宋百翔食品行即宋財鄉 陳東明即弘如工程行 張兆順 高亘瑩 陳世彬 廖俊隆 柯慶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6,00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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