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14號
PCDV,114,補,414,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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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蔡仲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黃栩煒
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9,1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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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