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01號
PCDV,114,補,40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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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游清源
訴訟代理人 黃贊臣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堂宸律師
被 告 游淑惠

訴訟代理人 游淑子
被 告 游富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事件,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新
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建物及其基地即同區段16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之利益為準。參照本
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單價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9,770元(含土地)較為符合系爭房
地,佐以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為145.02平方公尺及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1/4(見調字卷第19頁),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17,5
61元【計算式:179,770×145.02×1/4=6,517,561,小數點以下四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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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