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5號
PCDV,114,補,31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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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劉長鑫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240元【計算式
:本金743,649元+利息10,591.19元=754,240元,小數點以下四
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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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