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切結書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7號
PCDV,114,補,267,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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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蘇金印
被 告 蘇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切結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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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