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78號
PCDV,114,簡上,78,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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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8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鄭銀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何宣儀律師
上 一 人
之複代理人 羅士傑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琨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5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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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