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425號
PCDV,114,監宣,425,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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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張鳳儀

相 對 人 張陳彩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及如理由三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
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有準用。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
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二、查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
費用,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應另行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為何?新北市○○區○○
段0000、0000建號應一併處分之必要性為何?具體之處分方
式為何?又相對人所有之財產,除不動產外,其餘財產可否
支應將來照顧費用?日後欲支付相對人之照顧、養護費用具
體項目及金額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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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