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王彥文
代 理 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相 對 人 王宥芸
關 係 人 王璿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數額標準第5條,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500元,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1,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