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32號
PCDV,114,消債聲,32,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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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吳秉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秉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
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
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1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
為真實。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合於前
揭消債條例規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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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