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小瑋
代 理 人 李文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2+1)×51×10=6,630元】;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 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 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 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 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 國111年9月1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9月11日至113年9月10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 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1 年9月11日至113年9月10日內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是否仍係聲請 人「目前」之支出情形?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前2年必 要支出已顯逾其收入所得,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不足 部分?請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 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 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 之理由為何?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 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1年9月11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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