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0號
PCDV,114,消債清,10,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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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江學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40年1月13日
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
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1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6
+1)×10×51=8,61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達9,078,674元,是請說明債務發生
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母親近2年之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
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如是
,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
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工作內容、平均薪資及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
五、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
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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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