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1號
PCDV,114,消債更,21,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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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俊祥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3+1)×51×10=7,14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 11年9月3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額、是 否固定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據實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9月30日至113年9月29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與薪資數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 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 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9月30日至113年9月29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之 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其等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9月3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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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