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55號
PCDV,114,消債更,155,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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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千源

代 理 人 何孟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 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51×10=5,100元】);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11月起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每 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 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 請雇主出具證明)。
 ⒉聲請人自111年11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⒊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主張現居住於其配偶名下之新北市蘆洲區房屋,請說 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最 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 申請)。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勞保/職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日常生活或工作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 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 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㈤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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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