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云森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
院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57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51×10=3,570 )。
請提出聲請人109至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依聲請人具狀所陳其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然因有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有毀諾情事,故請聲 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 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 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
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另外,請說明聲請人於協 商成立當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而使其增加多少費用之支出, 致使其無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 ,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 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月3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月3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聲請狀內 記載每月收入為42萬9,000元,如有誤載則請一併更正), 即自112年1月3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 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1月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依聲請狀內所載其每月支出為42萬9,000元,此部分是否有 誤載,如有誤載則請更正。並請陳報每月支出是否願依新 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0元,作為 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若不願意者,則請提出每月支出 費用之憑證。
聲請人倘若有受其扶養之人者,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姓名(含 年籍資料)及其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之證明文件( 例如以該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及扶養費支出之證明),並 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 ,依法律規定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暨扶養義務人與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含受 扶養人及所有扶養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