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4年度,4號
PCDV,114,消,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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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李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麗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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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