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93號
PCDV,114,家補,93,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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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3號
原 告 柳泰宇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另民
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整體、一次性之分
割,非以遺產中各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即遺產分割之目的
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並非各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
之消滅。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陳君興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上開規定
列明債務人陳君興之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
人,亦未列明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依據,應提出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
繳證明書為據以供本院審酌。又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該價額
應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計(即該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
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課稅現
值為依據),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更
正聲明,計算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另應就
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
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先行閱卷,並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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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