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家著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
被 告 陳才金
陳金虎
陳碧珠
陳健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張國官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所示方式
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才金、陳金虎、陳健著,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國官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存款及股權,尚未分割。兩造為全體
繼承人(陳才金為配偶,其餘均為子女),共同繼承被繼承
人所遺留之遺產,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並已辦妥不動產
繼承登記,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為
此請求分割附表的遺產,每人各取得五分之一,俾終止公同
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方式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才金、陳金虎、陳健著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二)被告陳碧珠陳述:同意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按照應繼分比例 每人各五分之一。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及兩造之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已到庭的被告 陳碧珠亦不爭執。被告陳才金、陳金虎、陳健著三人經通知
則未到庭爭執。是認原告主張堪信真實。
五、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張國官的遺產即附 表所示不動產、存款、股權,按每人應繼分比例五分之一, 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爰准許分割為分別共有。六、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兩 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 定,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 為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每人五分之一) 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附表:新臺幣(下同)
㈠、以下不動產分割方式:兩造每人各五分之一比例而分別共有 :
⒈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持分34/12337)。 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6 )持分全部。
⒊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3000/200000)。 ⒋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持分690/200000)。 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43/40000)。 ⒍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81/10000)。 ⒎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23/12500)。 ⒏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11/5000)。 ⒐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29/5000)。 ⒑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持分194/800000)。㈡、以下存款分割方式:兩造至金融單位領取各帳號存款五分之 一:
⒈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295元及利息。 ⒉華南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2,892元及利息。 ⒊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06元及利息。
⒋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0,817元及利息。
⒌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00,000元及利息。
⒍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CNY)2 元及利息。
⒎陽信銀行中興分行帳戶存款1元及利息。
⒏陽信銀行泰山分行帳戶存款2元及利息。
⒐中華郵政永和福和郵局帳戶存款234,122元及利息。 ⒑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88 元及利息。
⒒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67 元及利息。
⒓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369 元及利息。
⒔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11 元及利息。
⒕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467 元及利息。
⒖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828 元及利息。
⒗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19 元及利息。
⒘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 元及利息。
⒙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347 元及利息。
⒚中華郵政永和永貞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17 元及利息。
㈢、以下股權分割方式:兩造每人按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分別取 得該股票的五分之一: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88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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