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麗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輔助人陳錦棠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陳莊菽段遺產繼承分割事
件,有必要為受輔助人陳錦棠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
被繼承人陳莊菽段除戶謄本、聲請人、繼承人陳錦棠、特別
代理人魏冠欣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惟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內補正:㈠被繼承人
陳莊菽段之遺產清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核
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件(如遺產為土地或
建物,並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房屋稅稅籍證明
書、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文件)。㈡各繼
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陳錦淮之除戶謄本、各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㈢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且
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受輔助人之利益,日後辦理相關繼
承登記時,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㈣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蓋
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上開通知函已於114年1月22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
,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受輔助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 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