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955號
PCDV,114,司繼,955,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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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盧宜廷
洪秀秀
洪秀雯
洪宇秀
洪雨馨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盧宜廷洪秀秀洪秀雯、洪宇
秀、洪雨馨分別係被繼承人洪宇桀之母、胞姊、胞妹,被繼
承人洪宇桀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盧宜廷、洪
秀秀洪秀雯、洪宇秀、洪雨馨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
陳被繼承人洪宇桀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盧宜廷洪秀秀洪秀雯、洪宇秀、洪雨
馨分別係被繼承人洪宇桀之母、胞姊、胞妹,被繼承人洪宇
桀於113年12月22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
洪宇桀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惟查,惟查,被繼承人洪宇桀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
,尚有被繼承人之子鄭雋熲,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
,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
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
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
繼承人洪宇桀之之子鄭雋熲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洪宇桀
第二、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前順位之繼承人已全數拋棄時,
後順位繼承人自得於知悉時重行辦理拋棄繼承,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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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