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07號
PCDV,114,司繼,807,202504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張民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俊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巷0弄0號3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2
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