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636號
PCDV,114,司繼,1636,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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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李玉如

李夢如
李婷如

李昀

劉昀霏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婷如

聲 請 人 林奕碩

法定代理人 林則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徐文玲設籍住所為新北市淡
水區,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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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