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4年度,37號
PCDV,114,司簡聲,37,20250414,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周福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影
本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