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3593號
PCDV,114,司執,63593,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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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59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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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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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詹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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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中山 區,有職權查詢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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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