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12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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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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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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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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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公司之薪資等債權 ,而債權人所陳報之第三人公司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位於 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管轄之區域,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強 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 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