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9123號
PCDV,114,司執,59123,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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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12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詹鎮
債 務 人 車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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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何德利

債 務 人 陳文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內湖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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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城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