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6457號
PCDV,114,司執,56457,202504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45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胡玉萍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銀行處之存款 債權,而債務人目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及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有存款,上開第三人公司均位於臺北市,此有債 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 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