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185號
債 權 人 梁永盛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闕瑋佑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田凱名 住○○市○○區○○街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田凱名所有不動產,附帶請求查 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