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528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住同上
債 務 人 Sumini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Sumini對第三人翁世傑之薪資債 權,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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