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2359號
PCDV,114,司執,52359,202504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洪璘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