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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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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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朱可歆即朱敏玲即周敏玲即周倢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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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基隆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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