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1390號
PCDV,114,司執,5139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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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3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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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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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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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
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集保
股票、保險契約等資料。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臺南市
麻豆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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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